7.1 面积指标


7.1.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.1.1的规定。

表7.1.1  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(㎡/每座)

表7.1.1 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(㎡/每座)  

注:1  表中指标是按完全小学每班45人、各类中学每班50人排布测定的每个学
             生所需使用面积;如果班级人数定额不同时需进行调整,但学生的全部座
位均必须在“黑板可视线”范围以内;
             2  体育建筑设施、劳动教室、技术教室、心里咨询室未列入此表,另行规定;
       3  任课教室办公室未列入此表,应按每位教师使用面积不小于5.0㎡计算。

7.1.2体育建筑设施的使用面积应按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。
7.1.3劳动教室和技术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课程内容的工艺要求、工位要求、安全条件等因素确定。
7.1.4心理咨询室的使用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.16节的规定。
7.1.5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.1.5的规定。

表7.1.5  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(㎡/每间)

表7.1.5 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(㎡/每间)
注:除注明者外,指标为每室最小面积,当部分功能移入走道或教室时,指标作相应调整。


条文说明

 

7.1 面积指标
7.1.1 中小学校中许多非教学用房都有其相应的设计规范,本规范不作规定,本规范仅对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表述,故本章标题与《原规范》相比,缩小了涉及面。表7.1.1的注1表述的“黑板可视线”的范围按本规范第5.2节、5.3节及5.12节的有关规定界定。
7.1.2 场地面积见本规范第4.2.5条的条文说明。
7.1.3 因课程内容不同,劳动教室及技术教室的工艺跨行业范围很宽,所需使用面积差异很大,各行业有行业标准规定,本规范不作统一的规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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